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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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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表时间:2018-03-20阅读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规定单价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等。

(二)流动资产:资金、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动植物)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称、学校声誉、机构代码、形象标识等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校外单位的投资,以及利用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党政群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信息中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校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校国资委是学校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决策咨询。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四)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在校国资委的指导下组织制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清查、处置等工作,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科学配置学校国有资产,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负责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资产归口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别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等单位归口管理或具体管理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

(二)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

(三)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科学技术处具体管理自然科学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社会科学处具体管理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党委宣传部具体管理校名(含简称、中英文字体)、校誉、校徽、校训、校歌等无形资产,其他职能部门及机构具体管理所属职能范围内所形成的无形资产;

(四)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用课桌椅、学生公寓家具、被服装具、进出水及燃气管路、电力电缆、通讯线路、车辆和经营性门面等资产;

(五)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土地和植物;

(六)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各类图书资料;

(七)档案馆:归口管理学校文物和陈列品。

此外,公共仪器设备类的网络设备设施、多媒体设备和数字教学资源由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监控、消防设备设施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中央空调、电梯设备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多个单位使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单位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及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建账(卡)、数据库管理、统计报告、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项目立项审核、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资产的处置申报等手续;

(四)负责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在使用单位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益(或效率)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作为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和管理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账(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三)负责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申请方案和报批工作,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本单位新购资产的初步验收;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五)接受学校资产和财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理由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大型项目建设、大型精密贵重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环境评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购建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购建计划并及时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汇总与审核;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或汇总、审核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并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当年财力,统筹考虑学校存量资产现状,组织专家进行详细的讨论和论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的年度购建计划,报学校研究确定最终购建方案。

第十八条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建的资产应按照程序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或细则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原单位须到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资产分管领导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各归口管理部门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资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到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学校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要根据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安排,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统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资产账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各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管理,按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对涉及土地出租、大宗土地出让等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审签后分别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专项资产以外固定资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执行:

1.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签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鉴定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分管资产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国资委审议、校长审签,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拟处置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上交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合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者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三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平台相应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变动应在相应资产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变动申请、审核等操作,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使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管理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或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包括各归口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流失,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已于2017年3月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