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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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表时间:2018-03-20阅读量:0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学试剂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一般指价格低于200)又不属于一次性消耗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等。

第二条 计划与购置

1、学院根据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参考上年度实际消耗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本着节约的原则,逐级编制物品购置计划,由实验中心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实资处汇总、平衡,经审定后执行。

2、物品的采购,按已批准的计划,由学校实资处统一采购、付款,学院实验中心签收。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经学校实资处同意,可自行采购。未经同意而自购的物品,学校实资处拒绝验收、付款。

3、采购的物品学院实验中心及时组织验收,对于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实验室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学校实资处报告,及时办理退货、更换或赔补手续。

第三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

1、物品库存在学院专用保管室。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规范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

2、物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物品的年度计划或临时计划控制领用,并填写物品领取单。对于民用性强的物品、贵重稀缺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要从严发放。

3、教学、科研用物品的领用,实行经费使用登记制度,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四条 在用物品的管理

实验中心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及时调整留用数量和有关帐簿记录,学校实资处负责组织检查。

第五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2、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3、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门仓库,分类存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应集中保管,只能随领随用,严格计量和登记制度。

4、危险物品领用要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必须及时退回学校实资处危险品仓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便丢弃。